抱歉,我們並不支援你正使用的瀏覽器。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廣告
【Now新聞台】23條草案之下,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最高監禁10年,條例設免責辯護,但要符合指明披露條件。有大律師指,傳媒如發布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消息,容易有犯罪風險。
草案列明國家秘密的定義,包括關乎中國或特區重大決策、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等,而行政長官可以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安或涉及國家秘密發出證明書。
罪行方面,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而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可判監十年,而條例設有免責辯護,但要符合「指明披露」的條件,包括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是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的公眾利益,同時亦要考慮事宜的嚴重性是否有替代步驟,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是否緊急情況等。
有大律師認為,23條立法後,傳媒要更謹慎處理消息來源。
大律師范凱傑:「政府內容說明完全機密,在這樣的情況下,新聞機構獲取消息而你將這些屬於國家秘密定義的消息披露,當然犯罪風險較高。如果公布出來,對政府執法執勤能力有影響或者對公眾秩序、公眾安全有威脅,很難一概而論所有事情一有讀者知情權就凌駕剛才的因素。」
他又指,如果傳媒對消息來源有懷疑,就不應該輕易發布,以免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