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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設免責辯護 煽動罪不需證明意圖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設免責辯護 煽動罪不需證明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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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設免責辯護 煽動罪不需證明意圖

【Now新聞台】23條草案之下,非法披露及管有國家秘密罪設有免責辯護,並訂立煽動罪,明確指出毋須證明煽惑意圖。

草案列明國家秘密的定義,包括關乎中國或特區重大決策、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等。

罪行方面,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而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可判監十年。

而條例設有免責辯護,但要符合「指明披露」的條件,包括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是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等。同時亦要考慮事宜的嚴重性、是否有替代步驟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是否緊急情況等。

與此同時,23條亦定義了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國家制度或機構、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等。

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或是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最高可判監禁7年。若相關行為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則可判監禁10年 。

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可處監禁3年,亦列明定罪時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條文亦有4項辯護目的,包括任何人是為了就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意圖消除居民間產生的憎恨或敵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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