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們並不支援你正使用的瀏覽器。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廣告
【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表示,昨日已就23條諮詢遞交意見,公會同意政府為23條立法,「國家安全」應採用內地定義,而立法時參考外國條例亦應考慮當中的保障,建議就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所有有機會犯罪的人都有權運用。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周三結束,大律師公會向政府提交了意見書。公會同意特區政府履行憲制責任為23條立法,自行禁止普遍被認為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罪行,但認為要保障人權。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偵查複雜的國安案件,在諮詢文件中加大了某些執法權力時,公會希望當局亦會考慮對被捕人士的權利有相應保障,執法權力及權利的保障兩者平衡共存,考慮外國條例時,有關方面都應該考慮到當中相關的保障。」
公會指,當警方要禁止或推遲被羈留人士諮詢特定律師,一定要有合理理由相信諮詢會造成特定危害,警方無論如何都一定要准許他們在48小時內諮詢律師。
法例亦要提供恰當豁免或抗辯理由,例如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應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所有有機會犯此罪的人都有權運用,不止限於新聞從業員。
公會亦認為罪行的定義要清晰,「國家安全」應採用內地定義,「發動戰爭」應該是指發動了「實際戰爭」,不包括未構成武裝叛亂的本地暴亂或騷亂,或只是合謀發動戰爭;「煽動意圖」的定義亦要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
杜淦堃:「現在(條文)仍在說女皇或相關的字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確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地方可能縮小了罪行的範疇,有些地方可能廢除了,就這方面有關注我們可以理解,我們認為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上作出適切的調整,去回應社會上這些聲音。」
對於煽動意圖的刑期及檢控期限,大律師公會指現在並沒有確定的看法,希望留待有關條例草案出台後再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