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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包括增設官員離職後仍須遵守保密規定等條文,人大今次審議保密法案在本港23條立法諮詢中亦有涵蓋。
十四屆人大第八次會議由人大委員長趙樂際主持,聽取《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應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中央國家機關按必要、合理原則確定國家秘密及級別的範圍,並按情況調整,軍事秘密則由中央軍委會界定。
第十九條就提到有關部門應就國家秘密界定限期和範圍,又建議增加第四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離職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規就業和出境,往後亦仍需履行保密義務,如有違規應及時上報,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置,同時要求各部門進行保密教育及清理退還涉密載體。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駱源:「有的常委、部門、地方、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國家秘密,但實踐中大量存在,應當予以規範,加強管理。」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建議修改條文,規定機關或單位履職期間產生或獲取的資訊如果外洩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即使不屬於國家秘密亦應按工作秘密保護管理規定,採取必要保護措施,草案修改意見已交由委員長會議審議。
《保守國家秘密法》在本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亦有提及,針對竊取國家機密罪行章節中,指23條立法應禁止洩露該法定義的所有級別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