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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廉署受查人判囚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罪

涉披露廉署受查人判囚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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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廉署受查人判囚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罪

【Now新聞台】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原本被判囚四個月,高院裁定他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並獲訟費。

林卓廷被控2019年起,3次於記者會披露在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早前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上訴。

暫委法官游德康頒布書面判詞,當中提到林卓廷稱自己當時公開游乃強正接受調查,是為了公開對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但法官認為廉署的調查可以保護公共秩序或安全,而披露反而必定會增加調查和蒐證的難度,是百害而無一利。

不過,對於原審裁判官裁定林卓廷不應向公眾披露游乃強是受調查人身份,但沒有進一步解釋何謂受調查人身份,而根據有關條例,受調查人是指因為《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接受調查的人,法官認為林卓廷沒有直接或者間接或隱含地對公眾披露游乃強 當時是因為此條例而被調查,只披露游乃強正接受廉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調查,所以林卓廷是無觸犯相關法例。

法官又提到,立法會相關的草案委員會曾拒絕廉署提出加入覆蓋「一般調查」修訂,因而收窄了修例範圍,因此如果律政司廣義地解讀此條例,就不符合當時的修例,因此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並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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