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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發展局最新文件顯示,涉及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的地契續期須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
文件指,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擁有的土地或物業用作辦公室、館長寓所或館員的住屋,須於地契期滿前至少60天向公署提出申請書面批准。
如有關申請未獲批,而物業屬於多層大廈的個別單位,有關權益會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但同一大廈其他單位不受影響。
政府早前提出,立法精簡地契續期手續,處理約30萬張將於2047年6月30日到期的地契,涉及逾150萬名業權人,當局最新建議會在地契到期前不少於6年刊憲公告是否再續期50年,較原來建議提早一倍時間,獲續期的土地政府有權進入及巡查,如發現違契,政府可重收部分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