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com】隨著氣候變化,風季和雨季來臨,本港需要面對極端天氣的機會也越來越多。勞工處早前更新了《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保障僱員和僱主。究竟何謂「極端情況」?「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又如何?打工仔究竟要不要回到工作崗位上班?Now.com助你一文睇清。
1. 極端情況是甚麼?
據勞工處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如超強颱風持續嚴重影響在職市民有效復工或引起安全問題,例如大規模停電、多個窗戶從高樓大廈墮下以致街道情況危險、嚴重山泥傾瀉、廣泛地區水浸,以及多區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等,政府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發出「極端情況」公布,適用於全港。
2. 「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是怎樣?
在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布後,除僱主已訂明的指定人員外,僱員在「極端情況」生效 期間,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僱主應安排 僱員,包括指定人員,離開工作地點或提早下班,或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如 工作時間在「極端情況」生效期間結束,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安排僱員下班,或開放 合適地方讓仍在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
3. 「極端情況」會維持多久?
政府會審視情況, 並在指定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極端情況」的期限是否需要延長。僱主與僱員必須留意政府的進一步公布。
4. 當「極端情況」取消後的復工安排如何?
僱主和僱員應預早協商在八號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或「極端情況」結束後,在安全和交通情況許可下合理的復工或遙距工作安排(如適用)。
在八號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或「極端情況」結束後,僱員可能因為大量上班人士同時出門,以及惡劣天氣的影響(例如道路阻塞、公共交通服務受影響、水浸或山泥傾瀉等)而在上班途中受到延誤,僱主應作出彈性的復工安排。即使事前 已制定一套復工安排,亦須因應個別僱員的實際情況,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 理,例如讓僱員分批復工、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遙距工作(如適用)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勞工處就復工安排舉例,假設原來的工作時間是上午9時至下午6時,而僱主與僱員已協議在「極端情況」結束後2小時內復工,若「極端情況」在中午12時或之前結束,員工仍應在結束後2小時內上班(即下午2時或之前),但若「極端情況」 結束後剩餘的工作時間不足3小時,當天則毋須復工。
5.「極端情況」下僱員會被扣糧或勤工獎?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對於因「極端情況」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無故地不發放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及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勞工處亦指,僱主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僱員因「極端情況」存在期間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僱傭條例》有關規定可被檢控。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
資料來源:勞工處、政府新聞公報
PHOTO/文件(「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