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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回歸以來,香港共有五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有解釋條文的權利,當中兩次由人大主動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一次解釋《基本法》條文,要數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亦是人大第二次主動釋法,最終有六名議員被裁定宣誓無效、失去議席。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但如果關於中央管理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而條款的解釋會影響案件判決,在最終判決前應由終院提請人大釋法。
不過除此之外,過往曾試過由政府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是否提請人大釋法。
1999年首次釋法,令條例列明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其父或母屬香港永久居民才有居留權,推翻終院的裁決,同時引起法律界不滿,認為衝擊一國兩制、司法獨立。
至於第二次釋法,也是人大首次主動提出,涉及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三部曲改為五部曲。
一年後,2005年時任特首董建華辭職,特首任期引起爭議,政府再次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建議釋法解決行政長官餘下任期的問題。
而唯一一次由終審法院主動提出釋法是2011年,涉及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案件,終審法院認為律政司司長應提請人大解釋,涉及外交豁免權的問題。
過往曾試過終審法院不同意尋求人大釋法,2013年的外傭居港權案,終院認為雖然案件涉及中港關係,可尋求釋法,但法院可自行解釋自治範圍內法律條款毋須提請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