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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為電腦網絡罪行立法,規管非法截取電腦數據、干擾電腦系統等行為,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監14年。
法改會因應香港無單一條例處理網絡罪行,參考內地等司法管轄區法例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定立新罪行,提出可分為五類犯罪行為,包括未獲授權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法改會指修例是針對黑客等犯罪行為,鑑於犯罪者或會在取覽數據後進一步帶來嚴重傷害,建議若有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其中涉及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的罪行,法改會指,若市民安裝通訊軟件,當中牽涉有非法討論,不會誤墮法網。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任何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都可以有犯罪討論,不一定是Telegram,所有通訊軟件都可能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所以我們想像不到用通訊軟件會墮入管有罪,但可能有其他罪行涵蓋。」
因應網絡罪行的性質,法改會認為域外法權原則應適用是次修例,當罪行與香港有事實及因果聯繫,本地法庭就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陳政龍:「任何主要元素在香港發生,或受害人可能資料管有者是香港人,或目標電腦程式及數據是在香港的,法庭均有機會審理有關案件。」
諮詢文件提出設兩級的最高刑罰,循簡易程序被定罪,最高判監兩年,循公訴程序則可被判監14年。
諮詢期三個月,公眾可就應否就特定用途而截取數據提供免責辯護或豁免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