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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經紀管有索帶罪成判囚上訴至終院得直

地產經紀管有索帶罪成判囚上訴至終院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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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經紀管有索帶罪成判囚上訴至終院得直

【Now新聞台】一名34歲地產經紀因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罪成,判囚五個半月。他於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終院指,案中索帶並非為束縛人身而製造,而「非法用途」定義應受限於物件的用途,因此推翻被告定罪。

終審法院就首宗管有索帶而判囚的案件頒下判詞,案件涉及上訴人陳俊傑,於2019年因管有一袋48條6英寸長的塑膠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罪成,判囚五個半月。

案件爭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涵蓋範圍,而上訴庭駁回上訴時,曾指條文中的「非法用途」不局限於工具的特定用途。

終院分析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加入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為第三個新類別,以區分已列明的攻擊性工具及用作非法進入處所的工具,但之後條文中譯本未有忠實地按英文原文翻譯將三類工具混合。

終審法院強調條文須按英文原文詮釋,「非法用途」應只受限於特定工具,否則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其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成為「思想罪行」,亦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

終審法院亦裁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應受到條文中三類工具限制,即若工具屬束縛人身類使用意圖應為束縛他人身體,若屬攻擊性武器則要有傷害他人身體意圖。

判詞指,今次案中六英寸長的塑膠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不是攻擊性武器,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不屬條例涵蓋範圍。

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推翻被告定罪,而陳俊傑早在2020年8月被判囚,他已完成當時所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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