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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34歲地產經紀早前因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罪成判囚五個半月,他於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終院指案中索帶並非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亦不是攻擊性武器,推翻被告定罪。
終審法院就首宗管有索帶而判囚的案件頒下判詞,上訴人陳俊傑因2019年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罪成,判囚五個半月。原審時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意圖將塑膠索帶綑綁路上鋼鐵圍欄或雜物,用作武裝衝突、阻塞道路等,因此上訴人被定罪。
終審法院指案中爭議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涵蓋範圍。終院分析,條例在修訂過程中曾加入「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等新類別,原意是用以區分早期的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因此終院裁定,若就「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極其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成為「思想罪行」。而涉案的四十八條六英寸長塑膠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不是攻擊性武器,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不屬第17條涵蓋範圍。
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不應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