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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21歲女子被控三年前,在油麻地一帶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打火機燃料,判監18個月。法官指在暴動現場不論管有數量多少或最終有否使用,都是嚴重罪行。
被告郭凱盈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應訊,她早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罪成 。
被告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一帶被拘捕,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被搜出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而沒有打火機或棉絮等,令手上的燃料可變成汽油彈。
法官林偉權形容,被告手上的物品是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而暴動現場有其他人,被告不是獨行俠,可在現場問人借火,又指被告身處暴動現場才會被橡膠子彈打傷。
法官指,她被捕的小巷對開正是發生暴動的彌敦道,她管有那些物品,是有縱火或協助他人縱火的意圖,即使被告管有的數量不多,最終亦沒有用上,但在上述時空管有打火機燃料屬加刑因素,考慮到被告年輕,同意部分案情,扣減兩個月刑期,判被告監禁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