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五人被控前年十月在灣仔參與暴動,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還柙至下月中判刑。法官表示需考慮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明言不打算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部分被告由囚車押送到法院。五人被控前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範圍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五人暴動罪不成立,認為當日下午的確有暴動發生,但單憑與在場示威者一起逃走,不足以顯示該名逃走人士是畏罪逃跑,可能只是因為警方加速驅散,來勢洶洶而爭相走避。
法官不接納五人是無辜途人,雖然針對五名被告的環境證供相當強,但未能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即五人當天親身參與暴動,不能裁定各被告有終審法院所指的「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協助、教唆、促致或慫使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
至於身處暴動時使用蒙面物品,其中一名被告李安翹早前已認罪,另外四名被告被裁定罪成,法官指當天警方驅散示威者時用上催淚煙,並非被告本身已存在身體或醫學狀況,抗辯理由不成立,亦無證據顯示該範圍,受催淚煙影響。
法官聽取各人求情後,表明不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認為不能忽略事發當日正是禁蒙面法實施翌日 ,而當日屬於嚴重暴動,有汽油彈擊中記者,在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遮蓋面容的示威者多達二、三百人。
法官會為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或背景報告,押後至明年1月11日判刑,其間各被告須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