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發現康文署,出租轄下體育場館的制度不完善,又沒有足夠監管,令租場的人士可以炒賣租場紙圖利。申訴專員公署同時亦發現政府部門沒有限制使用場地,剝削市民租用的機會。
申訴專員公署始調查發現,康文署出租其下體育場館的制度有漏洞。
租場的時候,即使要求申請人出示身份證,但到使用場地時,署方就沒有核實使用者的身份,令人有機會炒賣租場紙。
例如,有人租用四個同時段,但不同地點的草地足球場,然後以高過租用價,在網上轉售場地。
公署建議,懲處租了場又不使用的人,不讓他們在短期內再租場,又建議康文署盡快再租場制度全面電子化,減低濫用情況。
另外,調查又發現,政府部門可以無限制租用場地,剝削市民租用場地的時間。
公署同時認為,康文署現時預留三分一使用時間給團體租用,三分二時間留給個人使用,會令好多市民租不到場地使用。
公署指出,在場地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康文署可以增加及調節開放場地的時間,應付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