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元朗721白衣人暴動案,七名被告暴動罪成分別判入獄三年半至七年,法官判刑時指暴動罪判刑原則需考慮被告集體行為,又指不容許無的放矢集體私刑令公眾造成極大恐慌,因此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林觀良、林啟明,由囚車押到法院等候判刑。
案發於前年7月21及22日港鐵元朗站及附近一帶,法官葉佐文指,暴動罪判刑原則涉及犯案人恃人多勢眾,以暴力達到共同目的,不會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群人所作所為,亦要大力阻嚇其他人,當中再有其他罪行會加重刑罰。
法官指,白衣人以保衛家園為旗號,將警察淪為配角,濫用國旗,綁在木棍末端搖旗吶喊;有人在閘外被打,亦有人未能離開車廂,事實是非法禁錮,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無的放矢的集體私刑令公眾造成極大恐慌,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又指,即使有被告是邊緣參與,只作鼓勵叫囂侮辱或要脅字眼,亦會令大規模打鬥升級,需分擔事件的罪責。
七名被告分別被判囚三年半至七年,其中判刑最重的鄧懷琛,被裁定兩項暴動串謀有意圖傷人及有意圖傷人四項罪成。
法官指,鄧懷琛先後用拳頭、傘柄、木棍襲擊他人,目睹受害人倒地仍施襲,造成他人嚴重傷勢,是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他當晚擔任指揮白衣人角色,罪加一等,兩項暴動罪分別判五年及六年;由於事發地點時間不同應分期執行。
法官指,礙於區域法院權限最高監禁刑期為七年,決定當中一年分期,判處鄧懷琛監禁七年。
其餘被告,法官指黃英傑到場不問情由指罵黑衣人,是有預謀到元朗站,吳偉南以棍襲擊他人頭部,蔡立基積極參與施襲,包括站內樓梯集體打人,又反駁鄧英斌稱隨地拾棍自衛說法牽強,考慮到他多年做義工為村民修橋補路,可酌情減刑,四人判三年半到六年不等。
已認罪的林觀良及林啟明量刑起點同為七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囚四年八個月。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揮動國旗大叫「判刑不公」,又有人高叫辱罵法官字句,在法院大樓內支持被告的人亦跟他人發生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