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首被告王志榮被判無罪,吳偉南等五人被裁定參與暴動罪名成立。法官指,各人分別以鼓勵者及主犯的身份犯案,押後至下月22日判刑。
被判罪成的五名被告由囚車送走,還柙等候判刑。
綽號「飛天南」的吳偉南是唯一選擇庭上自辯的被告,他稱案發時聽聞有人想入村拆祠堂,他只是設法驅散人群。
法官葉佐文裁決時指,吳偉南的供詞不盡不實,一派胡言,不接納他想充當和事佬的說法。他並非村民和執法人員,稱自己當時買燉蛋回家宵夜,但就搶棍驅散黑衣人,亦無報警求助,而他用棍打倒一個黑衣人後,對方面部已經向下,但他沒有收棍意圖,不可能是出於自衛。
而第五被告鄧懷琛,法官認為呈堂圖片影像清晰,而證人亦在認人程序認出被告,可以肯定被告當晚在場參與暴動。
第二被告黃英傑作供,曾指罵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來搞事」,法官指呈堂片段顯示,林卓廷表示已經報警,並安慰站內市民,認為被告的指摘毫無道理。他與手持木棍的白衣人站在一起,沒有責罵旁邊揮動藤條打閘內人的白衣人 ,是以鼓勵者的身份參與暴動。
法官亦不接納第七被告鄧英斌指手持木棍只是自衛的說法,如果只是保衛鄉民,與村民在村口附近站崗已經足夠,毋須與20名白衣人到元朗站,他持棍的目的明顯是打人。
對於第八被告蔡立基指呈堂片段不清晰,不能證明他當日曾到場,法官認為片段中的人哨牙,兇神惡煞,笑起來神情獨特,可以肯定片段中的人就是被告。
法官裁定五人參與暴動及傷人罪罪名成立,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早前已認暴動罪,法官押後至下月13和14日求情,22日判刑。
至於首被告王志榮,法官指他與呈堂片段中被指參與暴動的男子形態不盡相同,未能證明是同一人,在他家中找到該名男子所穿的波鞋,有可能是他替他人保管,自招嫌疑,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因此判他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