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提出修例,規定區議員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別行政區,違誓者五年內不得參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稱,條例無特定追溯期,執行時會視乎實際情況,條例草案預計下月17日在立法會審議。
為落實國安法中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政府建議修例,規定區議員必須宣誓,並建議在條例加入「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具體解釋,「正面清單」內的行為包括擁護國家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席,擁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中央根據基本法、對香港行使管治權力等,而「擁護」是包括在意圖上及言行上都要真心真誠地遵守。
文件同時列出「負面清單」,包括宣揚港獨、尋求外國干預特區事務、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特首改變政策、無差別反對政府提出的議案或逼特首下台及推翻政府、組織或實施對抗中央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整體利益以及侮辱國歌、國旗等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鬧(政府)算否違反,鬧都有很多方法,有不同鬧法,我不能一一盡列。老實說,清單上若日後出現新狀況,會否有新的增減,這我們也不排除。」
言行有否違反誓言由律政司司長按情況提出起訴,法庭有裁決前,議員需暫停職務,拒絕宣誓又或者最終被法庭裁定宣誓無效和違反誓言會被取消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及區議會。至於條例是否具追溯力,曾國衞指要視乎實際情況。
曾國衞:「沒有特定追溯期,但日後的安排會否考慮他過去作出的行為會視乎實際情況。」
建議同時提出「越級上訴機制」,不服原訟庭的判決可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毋須經高院上訴庭。
當局構思區議員宣誓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監誓,立法會議員則由政務司司長監誓,宣誓時要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宣讀誓言,假如被確定為無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曾國衞又指正積極準備下一階段,包括特首選委的宣誓安排,適時再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