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行政會議通過,容許政府於疫情爆發時,透過刊憲強制特定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檢測,私家醫生如發現病人出現病徵,亦可發出書面指示,要求他們接受病毒檢測,拒絕遵從的人最嚴重可被判監。
行政會議通過《預防及制疾病條例》第599J章,賦權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透過刊憲刊登公告,強制在疫情爆發時於特定處所工作或生活的人、特定職業的人,以及臨近完成強制檢疫的抵港人士,接受病毒檢測。
政府暫時未公布會強制哪些群組接受檢測,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規例為強制檢測提供法律框架,會視乎現有檢測計劃的反應,再考慮是否動用規例。
陳肇始:「當疫情嚴峻時,市民很自動自覺;當疫情比較緩和時,市民對檢測意欲不太高。我們要視乎特定群組,剛才說的職業等的檢測率是如何,他們的自願性是否很高,他們有否自覺性,會否自動自覺地去檢測。當然如果市民是自動自覺檢測的,那未必一定需要啟動這個法律框架。」
另外,政府亦可指明於一段不超過14天的時間內,私家醫生如懷疑某人已感染新冠病毒,可發出書面指示,要求他接受病毒檢測。政府認為,私家醫生專業的臨床判斷,找出確診病人比例較高,賦權予他們有助及發現患者。
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衞生)陳松青:「當有人經過醫生判斷,認為他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但如他不做檢測,不去確定,有可能會形成社區隱形傳播鏈。之前和醫護界別討論時,其實都擔心有個情況,如果沒有強制檢測的法例基礎,可能未必幫到醫生去勸或呼籲病人去做檢測。」
規例星期日生效,當政府發出指示時,拒絕遵從即屬違法,可被判定額罰款2千元;政府會發出強制檢測令,如仍然不肯去檢測,可被判第四級罰款,即最高2萬5千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