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人大決定列明可由特區政府宣布議員喪失資格,做法猶如修改基本法 ,行會成員湯家驊認為,特區政府亦須經一定法律程序才可宣布議員喪失資格。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除了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定義,亦指出特區政府可以宣布議員喪失資格。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基本法79條已列明褫奪議員資格的機制,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新增額外程序,有如修改基本法。
陳文敏:「整部基本法都沒有提到特區政府可宣布議員喪失資格,宣布喪失資格權力程序應在於立法會主席決定,第二、三點似乎加入新程序是基本法沒有的,那這決定是否修改基本法?既不是解釋,但將基本法沒有的內容加入,更令人質疑,人大決定是怎樣的決定,特區政府運用甚麼程序(宣布)?如何啟動、程序涉及甚麼?是否需要給予答辯機會?似乎完全沒有提及。」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會成員湯家驊認為,日後若要宣布議員喪失資格,特區政府必須經一定法律程序。
湯家驊:「要有法律效力的程序,要依法認定,即特首不能明天在電視上宣布我要取消某議員資格,某議員就被會取消資格,不可以的,如在今年情況中,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包括了選舉主任7月的決定,大家都知道選舉主任決定是由法律賦權的。」
湯家驊又認為,基本法第79條宣誓及聲明條例或選舉主任的決定,三者都可以在不同的情況下處理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