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十二名港人涉嫌偷越邊境案,警方周五接獲廣東省公安廳回覆,稍後將依據刑事訴訟法等向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呈請批准逮捕十二人,又指調查發現他們付錢偷渡集團,計劃逃往台灣,香港警方就正循組織及策劃跨境犯罪方向調查案件。
十二名港人被內地扣押超過一個月,警方星期五接獲廣東省公安廳回覆,提及內地當局的調查結果。
警方指,翻查海事處航行監察系統和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記錄及根據廣東省公安廳的資料,快艇於8月23日上午約七時許由布袋澳開出,約半個小時於香港東南面水域離開香港水域界線,進入內地水域,之後超出系統有效偵測範圍。
而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最後偵測到該艘快艇的時間為同日上午八時許,當時快艇離開香港水域界限約10.9 海浬,正向東南方向航行。
而根據廣東海警局之前的公告,十二人是在九點許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26海浬被查獲。
警方引述廣東省公安廳稱,被捕的十二人,其中一人負責開船,計劃經內地海域逃到台灣,逃避在港涉案的刑責,登船前在港已向偷渡集團人員繳付一定資金作安排出逃的費用。
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仍就案件進行調查,稍後將依據內地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呈請對有關人士批准逮捕。
根據內地法律,公安機關拘捕疑犯後刑事拘留最長30天,之後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院最多有7天時間審批,逮捕後的偵查押期一般刑事案件最長7個月,但如發現疑犯涉及其他罪行,可以再申請延長羈押期。
警方就稱,正循組織及策劃跨境犯罪方向調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