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為向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媒體等,不再認可由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發出的會員證。消息指,修訂將於明日生效,合資格的傳媒代表才能進入警方封鎖區內採訪。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向包括記者協會、攝影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新聞工作者聯會四個傳媒組織發信,指在過去一年多的大型公眾活動中,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中,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
現時《通例》列明,「傳媒代表」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發出的證明文件,或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將修訂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機構的新聞工作人員。
警方指,修訂定義將更明確及清晰,讓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認記者,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
消息指,日後如活動現場設有封鎖區,警方會協助符合定義的傳媒到區內採訪,其他媒體仍可在封鎖線外採訪,但就不能參與警方記者會。消息又指,大部分由傳媒機構聘用的記者都獲發記者證,相信受影響的人數很少。
現時政府新聞處會透過新聞發布系統發放新聞稿、採訪通知等,獲得登記的機構共有205間,包括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的報章、雜誌、持牌電台、電視台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以及部分網媒,包括立場新聞、獨立媒體、眾新聞、港人講地等;學生媒體就有樹仁大學的新傳網。
而網媒的登記條件,除了要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並要包括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平台及最少有編輯及記者各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