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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國安法】國安案件審理

【透析國安法】國安案件審理

【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訂明,有關罪行的檢控及審訊安排。

律政司會設專門部門處理案件,部門負責人的人選須先徵求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才由行政長官任命。至於檢控官,就要獲得由特首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再由律政司司長任命。

審理案件的法官方面,特首會指定若干名法官,事前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任期是一年。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可審理有關案件。

審訊若涉及國家秘密等,可以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不公開審理。

律政司長也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訴訟毋須陪審團審理,改由高院原訟庭三名法官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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