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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手令、充公財產

【透析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手令、充公財產

【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第43條列出,警務人員辦理有關國安法的罪行時的權力,若在緊急情況下,有七項授權,包括手令及財產的處理。

警務人員進入涉事地方搜證,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職級已可授權,毋須向法庭申請手令。

手令同時可要求調查對象交出旅行證件,限制離港6個月,毋須經法庭,若不遵從可扣押28日。

與罪行相關的財產,有保安局局長的書面指示,就可被凍結,若要進一步限制、沒收及充公,則要向法庭申請。

這些權力同時涵蓋任何曾經或計畫用於協助犯法的財產,而若有人知情不報都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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