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的四大罪行—恐怖活動罪,組織、策劃、實施、參與或威脅實施恐怖活動,以脅迫中央或特區政府,以圖實現政治主張。
犯罪行為包括對人有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毒害物質;破壞交通工具、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嚴重干擾及破壞水、電等公共服務,或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遭重大損失,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的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並沒收財產;提供培訓、武器、資金、運輸等,或製造、管有爆炸性等物質,宣揚恐怖主義、煽動恐怖活動,最嚴重可囚十年、罰款或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