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中央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由中央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和指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可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
香港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任主席,當中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指派,除特定情形外,香港對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香港警務處和律政司分別會設立專責部門,而國安法列明四類罪行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港區國安法草案,草案分為六章,一共66條,涵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等多個範疇。
草案規定在現時三個駐港機構之外,中央會再增加一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包括研判香港的國安形勢,就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也會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而公署要遵守香港法律,也會與香港的執法及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駐港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的案件可以行使管轄權,強調這個做法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草案中訂明,中央要行使管轄權有特定機制,在極端情況下才能使用。
而草案附則就規定,港區國安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如香港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就依國安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