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新華社公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內容包括中央政府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對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由特首指派法官處理。
港區國安法有六章,一共66條,涵蓋罪行處罰、案件管轄等多個範疇,當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要在委員會中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特區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中央也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包括研判香港的國安形勢,就國家安全戰略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也會監督及指導特區履行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而駐港公署也要遵守香港法律,也會與香港的執法及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草案又強調,駐港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的案件可以行使管轄權,又稱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
香港警務處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罪行方面有四類,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對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