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人大香港國安法決定草案提出的顛覆國家政權,可以包括特區政府在內,比2003年基本法廿三條政府的立法建議涵蓋更廣。他相信人大常委日後起草法例,在定義和刑罰方面會參考當年的立法建議。
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香港國安法,涉及四大範疇: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比較03年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建議的「七宗罪」,指當中只有分裂國家及顛覆罪有所重疊,其餘的「五宗罪」在人大的決定草案中找不到,而就加入了組織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
不過廿三條所針對的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而香港國安法所針對的顛覆「國家政權」,陳弘毅指後者的範圍更廣。
他指,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過往駐軍法亦有類似安排,相信條文的定義、刑罰等會參考廿三條立法建議及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等。
翻查當年廿三條立法建議,分裂國家及顛覆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這兩項罪名則可判監10至25年,預備犯罪亦可囚3年。
陳弘毅認為,根據香港法制,即使國安法實施,應不具追溯力,又相信會由香港執法部門及司法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