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建立香港國安法的決定草案納入人大議程,草案建議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防範、制止和懲治四大危害國家安全的範疇,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恐怖活動及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中央維護國安的機關可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
人大副委員長王晨在大會宣讀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四個規範,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區事務的活動。
人大常委員會將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在當地公布實施。
草案又指,特區政府要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會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職責。
而行政長官應當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定期向中央提交報告。
草案提到,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根據國家憲法31條、62條等作出決定,強調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事務,採取必要措施反制及依法防範,以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王晨指,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主張獨立,嚴重危害國家主權。
王晨指,基本法23條立法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和妖魔化,有長期被擱置的風險。為改變國家安全領域長期不設防的狀況,有必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