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上周六就中聯辦是否基本法第22條所指,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三度發稿,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解釋原因,指由於第一稿與事實不符,因此發稿修正,局長聶德權對信息混亂及產生誤解深感抱歉。
政府上周六傍晚發稿回應傳媒查詢,指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四小時後再修訂新聞稿,刪走《基本法》第22條字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晚上發稿,解釋刪除原因,指第一稿的字眼陳述與事實不符,因此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
政府解釋,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自1947年成立起,一直作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而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1999年12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聯辦,因此中聯辦並非根據第22條第二款設立。
至於政府再在午夜發出第三篇稿,目的就是解釋有關修改,同時指出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是分別根據基本法第13條及14條設立。
政府表示,中聯辦獲中央授權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基本法正確實施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不存在干預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就在社交網站貼文,對此令信息混亂及產生誤解,深感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