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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朱凱廸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改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
草案提出修改公安條例的內容,把暴動罪的最高監禁年期由目前的10年降至3年,並在控罪的必要定義中廢除破壞社會安寧,改為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集結人數的要求亦由3人提高至12人,而且須有「共同目的」;非法集結罪則由目前的最高監禁5年降至最高6個月。
區諾軒指,目前的條例已過時亦不符合國際標準,促請行政長官批出書面同意。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稍後會正式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