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會要求警方改遊行條款 上訴委員會要求警方改遊行條款 2011年6月28日 13:34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就民陣對警方的投訴作出裁決,要求警方修訂遊行條款。 上訴委員會主席,退休法官阮雲道要求,警方將「遊行人士到達政府總部後要離開」,改為「組織人需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警方以潮水控制方式,確保政府總部內的參加者盡快離開,以方便輪候者進入,包括如有需要,協助警方確保參加者解散」。 而條款中,確保沿途街站籌款要有牌照,就改為組織人需盡力協助警方,確保參與者在未發許可證情況下,不得擅自賣旗、籌款或交換紀念品。 民陣認為,上訴委員會的裁決釐清了遊行組織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