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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明實施 集會遊行用隱藏身分蒙面用品屬違法

禁蒙面法明實施 集會遊行用隱藏身分蒙面用品屬違法

【Now新聞台】《禁止蒙面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法訂立,明日起正式實施。

任何人不得在公眾集會、公眾遊行、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的集結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

觸犯《禁蒙面法》的人,如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即為免責辯護,包括身處於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時,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為人身安全而蒙面,宗教理由、醫學或健康理由,亦是免責辯護。

如果身處公眾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警員可以截停該人,並要求對方除去有關物品核實身分,如果沒有遵從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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