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就預設醫療指示及病人在居處離世立法諮詢公眾三個月,建議讓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書面預設醫療指示,在病情到了末期時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香港人口急速老化,為了尊重病人選擇,政府建議就預設醫療指示以及在居處離世,制定清晰的法律條文。
現時預設醫療指示以指引形式實施,不具法律地位,容易被病人家屬推翻。
政府建議年滿18歲或以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方可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預設醫療指示,出現預先指定疾病,例如病情到了末期、持續植物人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等時,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病人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撤銷,尊重病人的自主權。
病人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後,可以拒絕以人工喉管餵食,但不包括基本護理、紓緩治療及安樂死。
建議涉及修改多條條例,包括消防條例、精神健康條例等。政府亦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如果長者在老人院離世,不論是否患有末期病患,在死亡前14日內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診治,並由該名醫生作出最後診斷及確定死因,則毋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