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看新聞片段
【Now新聞台】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終極上訴得直,終審法院撤銷他的控罪及判刑。判詞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就曾蔭權行為的「嚴重性」及是否「明知故犯」,所作的指引不足。曾蔭權正在外遊,沒有親自到庭領取判詞。
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的五名法官頒下書面判詞,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他的控罪及判刑。
判詞指出,控方案情一直指控曾蔭權在任行政長官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商議租住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二人之間涉及貪污交易,曾蔭權不申報或披露正是為了隱瞞貪污行為,但陪審團無法就貪污控罪達成裁決,控罪未能建立於貪污基礎之上,而控方在沒有貪污為前提下,針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案情模糊不清。若控方只懷疑被告有某種未能指明的不當行為,即近乎將舉證責任轉移,要被告自行提供合理解釋以證清白。
終院認為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不作披露行為「嚴重性」兩項爭議是關鍵考慮,原審法官陳慶偉就兩項元素的指引均不足。判詞指當決策者經考慮後決定毋須披露自己的利益,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故意」,但並非忽視披露責任 ,而是不知道或不認為要披露;不披露的決定雖然是錯誤,但不能等同「明知故犯」,亦不等同隱瞞,但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卻未予以解釋。
此外,原審就控罪的「嚴重性」指引同樣不足,既然案中貪污不能視為隱瞞的動機,評估曾蔭權偏離職責、性質、程度以及後果的嚴重性時,便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甚麼必須披露以及不披露的後果,但原審法官並沒有就這些問題在指引時妥為分析。
被判監一年的曾蔭權在今年年初已經刑滿出獄,終審法院指考慮到曾蔭權已經服刑完畢,基於公義原則,不會下令發還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