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逃犯條例修訂再有新進展,政府決定提出六項修訂,包括將移交逃犯的刑期門檻由三年提升至七年,並須由中央機關提出引渡要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修改是要釋除社會疑慮,中央亦表示理解。
逃犯條例修訂在立法會恢復二讀前,政府決定再修改。移交逃犯的刑期門檻由監禁三年提升至七年,有七種罪行因為最高刑期低過此門檻變相不能移交,除了刑事恐嚇及處理槍支,還包括多項色情活動,如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等。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這些罪行適用於所有人,並非只是聽商界意見。
除了刑期門檻有變,還提出在與引渡方的協議中加入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移交的要求需由當地中央機構提出,如果引渡方是內地,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
特別移交安排文本會交付法庭,公眾可以透過法庭的公開聆訊知悉有關的安排。
請求方需要保證有關的罪行是在有效的的追訴期之內,或者不屬於因為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或懲罰,例如特赦。
特區政府會在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跟進疑犯日後可以在當地申請回港服刑的安排,中央都同意這些改動。
移交的請求要由當地中央機構,那麼台灣殺人案的請求應該由哪個機關提出?李家超只稱,日後與台灣商討時對方會告訴政府,再由政府判斷是否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