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就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認為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同時要求法院頒令相關條例不具追溯力。入稟狀指,劉鑾雄因涉貪案被澳門法院判囚5年3個月,修例後他或會被引渡回澳門,與條例有直接法律關係。法院排期在本月17日處理。
一直未有到澳門服刑的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就逃犯條例修訂入稟高等法院,在長達44頁的入稟狀,律政司司長被列為答辯人。
入稟狀提到劉鑾雄與修例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提及2014年劉鑾雄及商人羅傑承被指行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歐文龍及協助洗黑錢,以取五幅土地發展。審訊期間劉鑾雄一直因病而缺席,最後被判監5年3個月,其後上訴至終院亦被駁回。
入稟狀中指出,香港與澳門沒有移交協議,但修訂逃犯條例後中國,即包括澳門會納入可互換逃犯的適用範圍,但劉鑾雄認為他在缺席聆訊之下被定罪,質疑澳門法律是違反人權,又強調他當時是患重病並非自願缺席,但澳門法律下案件沒重審,又即使有也覺得不能夠保障他可以獲得公平審訊,又稱若他在修例後被引渡回澳門,即是違反香港人權法中保障公民在法院前平等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及作為被告人士的權利。
入稟狀中又提到修例後劉鑾雄有機會被捕也難以保釋外出,令他如同烏雲蓋頂,覺得是被迫要流亡到香港以外的地方,要求法庭聲明條例草案違憲。
入稟狀中又要求法庭聲明修訂條例草案無追溯力,劉鑾雄是基於香港的法律保障不會被移交至中國其他地區才選擇在香港落地生根,第三名孩子亦在香港出生。若果修例後具追溯力,對他是極度不公平。
他又要求法庭確認草案之下行政長官具無限制的酌情權開展移交程序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行政長官有機會濫用權力,例如或為選舉建立好形象或與為與其他國家完成交易而濫用移交程序。
劉鑾雄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等代表,並由薛馮鄺岑律師行負責入稟。過往該律師樓也曾多次代表前特首梁振英發律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