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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長者因沒有提供同居女伴的財政資料,被社會福利署拒絕批出長者生活津貼,該名長者就社署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66歲申請人前年開始與一名女伴同居,雙方財政獨立。他在前年10月年滿65歲,到社署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他填報與人同居,由於沒有結婚,因此只申報自己的入息及資產。
社署要求他提供同居女伴的財政資料,並指內部指引視同居者為配偶。申請人拒絕,認為同居及配偶在法律上有不同意思,社署最終指申請人未能提供資料,不能繼續審批程序。
申請人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社署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