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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籍跨性別人士覆核 入稟人可於28日內提出索償

菲籍跨性別人士覆核 入稟人可於28日內提出索償

【Now新聞台】一名菲律賓籍正準備接受變性手術變為女性的跨性別人士,不滿於香港在囚期間被警方及懲教署職員當成男性看待,提呈司法覆核。高院裁定部分理據勝訴,建議當局加入為跨性別人士搜身指引。

一名生為男性的菲律賓籍人士12歲起接受女性荷爾蒙治療,19歲接受隆胸手術,2014年等候接受變性手術期間在港販毒被捕,先後於壁屋及小欖服刑。

入稟人不滿警方及懲教署職員根據他護照上寫的性別是男性,安排她囚於男性監獄,由男職員搜身及拖延其荷爾蒙治療等多項安排,認為當局的做法違反基本法、人權法、性別及殘疾歧視條例。

高等法院裁定入稟人不滿被警方羈押期間安排男警員搜身,以及懲教署延誤他接受荷爾蒙治療理據勝訴。

法官區慶祥指,雖然有關規例列明搜身應由同一生理性別職員負責,這只屬一般原則,當局亦有酌情權去決定如何恰當及合法搜身,同時保障囚犯基本人權、尊嚴及私隱。建議警方在警察通例中加入對跨性別人士的搜身指引,指引內需包括客觀因素、情景,令前線人員能有所依從。

至於延誤治療方面,法官認為署方延誤入稟人接受荷爾蒙療程以及見精神科醫生做法不合理,指當入稟人在小欖服刑時,監獄內的醫生已被告知入稟人自12歲起已經接受荷爾蒙治療,亦知道入稟人若不接受治療,他會出現的副作用,認為是懲教署署長失職。

入稟人又質疑懲教署將他獨立囚於男性監獄,不准他接觸其他囚犯及參與獄中體育活動,法官不接納入稟人這方面的理據,認為他仍有男性性器官,與女性一同囚禁會有潛在風險,亦違反懲教署所訂定將不同性別人士分開囚禁的政策。而獨立囚禁的安排是希望避免他被其他男囚犯侵犯,確保所有在囚人士包括入稟人的安全。

入稟人目前已經完成服刑,離開了香港,他可以在28日內提出索償。

入稟人感謝法庭認同懲教署應該在她被囚的更早階段提供治療,但她認為法庭的判決未有盡力為停止不恰當對待跨性別在囚人士採取行動。

她明白她為所犯的罪入獄,但認為並不代表她不配有尊嚴和受尊重的待遇,她正閱讀判詞並與法律團隊考慮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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