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全國人大審議監察法草案。
全國人大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監察法草案。
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獨立行使監察權,調查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問責或作行政處分,對職務犯罪者移送檢察院公訴。
草案同時賦予監察機關權限,若涉及嚴重及複雜案情,可能逃走、自殺或毀滅證據,可留置於指定場所調查,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次。除非妨礙調查,否則要在廿四小時內通知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草案強調,深化國家監察機關改革目標是整合反腐資源力量。
國家監察委員會正副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組成人員由委員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