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祥達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任何人想到美孚新邨的地盤外道路示威,必須先得到發展商的同意。法官指,集會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在私人產業是有限制的。
美孚新邨居民及示威人士,去年多次集會,反對發展商祥達,在在美孚新邨內的石油氣庫舊址興建廿層住宅。
祥達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他們堵塞通往地盤的路及闖入地盤,阻撓施工。涉案的六名美孚新邨居民及前區議員,因為訟費高昂等的原因,已經同意執行禁制令。
法院正式頒令,任何人沒有發展商的同意,都不能在有關的路段聚集。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指,發展商擁有地盤,並有權使用通往地盤的道路,示威人士的集會及言論自由權利,不適用於私人產業。
判詞又說,雖然示威人士當日無阻礙發展商施工,但他們在作供期間,無表明日後不會這樣做,又反覆強調他們有權示威。基於工程一旦被阻撓,發展商可能有嚴重損失,所以決定頒布禁制令。
被禁制阻撓工程的,同時包括當日有份示威,但無被指名道姓的請願人士,即是指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官說,根據英國的案例,禁制令不一定是限制某個人,亦可以是指明限制某一類行為。當日有份示威的毛孟靜對裁決感到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