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在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說明文件中羅列了基本法相關條文,作為實施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但未有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條。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示,不能說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錯誤理解基本法。
說明文件中羅列了多項基本法條文,為特區與內地簽署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提供法律基礎,包括第2條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第22條及154條香港實行單獨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第7條香港有權管理境內的土地、第118及119條香港有權制定適當政策,推動行業發展。
至於早前特區政府提出引用第二十條,由人大常委會授予額外權力落實一地兩檢,文件只是提到有這個建議,但認為條文不是這樣做。
李飛表示,三十年前無可能預視有高鐵的出現,基本法亦要適應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是某一條條文可以解決,他對香港立法會完成第三步走有信心。他又表示,香港居民假如不放心,可以選擇不坐高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