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多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以私人條例草案方式,提出訂立辱警罪。經民聯梁美芬表示,現時社會彌漫仇警情緒,有需要訂立辱警罪,捍衛執法人員尊嚴及減少警民衝突。
草案建議就現行的《公安條例》第17條作出修訂,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指明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行為或標語,經勸喻後仍不改,即屬犯罪。初犯者可判罰一級罰款,重犯或案情嚴重者有可能判罰二級罰款,甚至判囚。
草案同時列有「不知者不罪」的條款,若執法人員沒有表明身分,市民不會被定罪。
梁美芬指,提出私人草案是希望拋磚引玉,有關條例需要政府同意才可交往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