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公眾妨擾罪屬於普通法控罪,定罪元素及刑期取決於案例。法律學者指出,根據過往案例,公眾妨擾罪定罪元素,包括被告行為有否危害公眾生命財產,或阻礙公眾行使共享權力。
警方今次引用的公眾妨擾罪,與佔中三子之前面對的召集及組織,參與和煽動未經批准集結不同,並非成文法的一部分,屬於普法通控罪,定罪元素及刑期取決於案例。
法律學者指出,如果被告行為不完全適用於成文法就會以普通法起訴,又指06年本港有案例,介定了普通法下妨擾罪的定罪元素。有法律界人士指,本港較少案例引用普通法下的公罪妨擾罪。
於2005年,一個英籍男教師在六四前夕打扮成蜘蛛俠,爬上中環大廈外牆頂部,被控對公眾造成滋擾,判監21日。
他之後又「扮馬」闖入沙田馬場,同樣被控公眾造成滋擾以及一項行為不檢,判監一個月,緩刑18個月。
至於外國的案例,在2006年英國有被告向朋友寄出538封關於種族歧視的信件,以及寄出一封內含有鹽的信件,原本為了搞笑,但卻引起恐慌,整幢大廈需要疏散。
法庭就這些案件判刑時,除了參考案例,亦考慮了案件的嚴重性以及被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