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申訴專員公署表示,屋宇署在發出清拆令後未有即時採取行動,有個案由發出清拆令至「釘契」,過程長達六年,不知情的新業主買入單位,除了要承擔責任,單位之後更被「釘契」。
申訴專員過去三年,收到超過300宗有關屋宇署處理僭建物的投訴,其中一個投訴,屋宇署在2009年向一個物業發出僭建物清拆令,業主提出上訴,屋宇署遲遲未執行清拆令,亦未進行「釘契」。
直至2015年8月投訴人在不知情下購買物業,曾透過律師兩度查冊,但未能發現清拆令存在。屋宇署同年11月向新業主發出新的清拆令,要求她要負上責任拆除僭建物,最後署方在2016年6月就物業釘契,整個過程長達六年。
屋宇署解釋,在2011年前的舊指引訂明,可以在發出清拆令後數個月,業主仍未執行時才「釘契」,加上舊業主就清拆令上訴,所以署方沒有即時「釘契」。
公署引述屋宇署數字,現時有約六萬宗未有執行清拆令的累積個案。
申訴專員建議,屋宇署必須盡快就僭建物作出跟進及檢控,並將尚未釘契的命令切實交給土地註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