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大校委會拒絕任命陳文敏為副校長,兩名港大學生會前幹事入稟覆核,法院處理他們的申請許可。申請人一方認為,校委會有憲制責任,維護院校自主及學術自由,應公開交代原因。校委會一方就指,案件涉及大量政治,法院不應介入,法官押後頒布書面判詞。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裁定港大校委會拒絕任命陳文敏為副校長是不合法決定,校委會應交代原因。
代表馮敬恩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學術人力資源副校長的職位並非只是管理職位,而要求不包括博士學位。她引述案例指,如果申請人因在校外發表政見而不獲任命副校長,就涉及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而十名港大院長發表聯合聲明,指副校長任命爭議影響學術自由,證明是實際憂慮。
根據基本法137條,港大校委會有責任維護院校和學術自由。
法官區慶祥指出,法院早前處理港大校委會內容禁制令時,已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行政長官有干預校委會決定。李志喜表示,禁制令與今次司法覆核是完全不同案件。她又指,校委會作委任副校長決定時,考慮了不相關因素,例如陳文敏是公民黨成員。
代表港大校委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就指,法院是否批准司法覆核許可,只應考慮是否涉及在公法犯錯,今次案件涉及大量政治,法庭容不下任何政治。
余若海認為校委會行使決策職能不涉及公共機關權力,不在公法範疇內。他又反駁申請人一方,錯誤解讀基本法137條中「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指出條文沒包含院校需要解釋副校任命決定的要求。又認為校委會並非橡皮圖章,應根據大學長遠利益,考慮副校長物色委員會人選建議。
法官表示,是否批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取決於案件是否涉及公法,他需要時間考慮,將裁決押後,稍後頒布書面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