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上訴。政府代表認為案件涉及的宣誓及聲明條例,賦予法庭終極裁決權,而且案件涉及憲制問題,法庭才是唯一仲裁者。梁游及政府各方已完成陳詞,法庭押後到下周二或周三裁決。
梁頌恆及游蕙禎到達高等法院,二人代表律師早前已完成上訴陳詞。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認為法庭有權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行使裁決權,又指公共政策中的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他又重申本案毫無疑問與基本法104條有關,當中訂明主要公職人員必須宣誓,「必須」的含義包含後果,即拒絕宣誓,沒有理由可以再次宣誓。
余若海又指出,立法會條例及宣誓反聲明條例應以整體來看,而非如梁游一方選擇性地指,只能根據基本法第79條需經三分二議員通過,才可宣告議員資格無效。在任何情況下,這兩條條例都賦予法庭權力,法庭有終極決定權。
余若海又指出,宣誓及聲明條例應用範圍廣泛,包括行政長官及法官宣誓,當中法官的監誓人是行政長官。如果根據申請人說法,行政長官則會決定法官宣誓是否有效。要恰當演繹條例第21條,即有關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後果,就會發現監誓人沒有決策角色,法庭才是終極仲裁者。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問,條例有沒有提及監誓者角色,誰負責執行有關條例。余若海指出,條例毋須賦予任何人或決策者權力執行,因為這是純法律事宜,法庭是唯一仲裁者,而且案件涉及違反基本法,是憲制問題,反問為何法庭沒有裁決權。
余若海又反駁梁游一方,指人大實際是修改基本法的說法,他表示兩地法律系統不同,香港難以挑戰作為憲法的基本法,加上人大常委會就如至高無常的國會一樣,作為香港法院,不能不理會人大釋法,亦無權不跟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