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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智庫】人大釋法爭議

【新聞智庫】人大釋法爭議

【Now新聞台】回歸以來,香港曾經歷四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一些具爭議的條文進行了解釋,到底釋法有甚麼法理依據,又要通過甚麼程序呢?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條款,但如果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而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的判決,在終審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

人大在釋法前,應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基本法第158條沒列明除了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還有甚麼途徑啟動釋法。

回歸後,首次釋法是由行政長官董建華主動提出,當時引發很大爭議。第一次釋法涉及居留權,當年終審法院裁定擁有香港居留權人士所生子女,不論父母在他們出生前是否永久居民,都享有居留權,特區政府認為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文詮釋與立法原意不符,有可能導致逾百萬人湧港。

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國務院協助提請人大釋法。其後,人大釋法列明,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如父母其中一人在他們出生時,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才有居留權。

第一次釋法令法律界相當不滿,首次發起黑衣遊行。600人默不作聲遊行至終審法院,抗議政府主動提請釋法,衝擊一國兩制、司法獨立。

2004年,人大進行了第二次釋法,這次涉及政改,是由人大主動提出。當年,中央通知特區政府,人大會研究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解釋。透過釋法,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每次修改必須經過五部曲,包括由特區政府向人大提出報告,再由人大根據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原則,就政改方案作出決定。

2005年,第三次釋法涉及特首任期,當年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建議人大就基本法第53條作出解釋,以解決行政長官餘下任期的問題。

第四次釋法是在2011年,亦是唯一一次由終審法院主動提出,案件涉及剛果民主共和國,終審法院認為律政司司長應提請人大解釋,涉及外交豁免權的問題。

過去,曾試過終審法院不同意尋求人大釋法。2013年終審法院處理外傭居港權案時,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希望一併解決雙非兒童居港權問題,最終被終審法院駁回。判詞指出,雖然案件涉及中港關係,可尋求人大釋法,但法院可自行解釋自治範圍內法律條款,因此毋須釋法。

這次議員宣誓風波,案件仍未由終審法院審理,而往後還有兩宗立法會參選人梁天琦和陳浩天被撤銷資格的選舉呈請官司,一旦人大釋法,香港的法院亦只能根據最新的釋法內容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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