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選舉條例中,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的規定,申請司法覆核,被高等法院拒絕。黃之鋒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未決定會否上訴。
現年19歲的黃之鋒,到高等法院領取書面判詞。黃之鋒早前入稟,挑戰選舉條例中,21歲才能參選的規定。
法官區慶祥頒下判詞,不接納黃之鋒所指18歲有投票權就應有參選權,認為兩者性質不同,尤其在公眾利益上,有着重要且明顯的分別,因此沒有理據將兩者比較。
他又表示歐洲委員會建議參選年齡不應高於25歲,因此香港將限制定在21歲是合理做法,亦可以確保參選人有能力承擔起議員的工作。
判詞又指,法庭只是有權就不合理的法例作補充,但不認為黃之鋒一方提出了合理可爭辯的論點,又指立法會選舉屬政治議題,有關爭議應交由立法會處理,而不是法庭。
黃之鋒尊重裁決,但不認同這是政治問題,未決定是否上訴。他又指,法庭的決定不影響香港眾志九月立法會選舉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