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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立法機關可界定通常居港

政府指立法機關可界定通常居港

高等法院繼續聆訊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在庭上指出,本港的立法機關在九十年代之前,已經有權力就「通常居港」作出定義,包括限制難民、囚犯等組別的人士,他們留港時間也不屬於通常居留定義,而多個國家亦有同樣做法。

彭力克不認為,基本法有意在97年回歸後,剝奪立法機關這個權利,他重申基本法154條訂明,香港立法機關有這權力。他亦認為,立法機關可以協助司法機關就法例作出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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