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0
美國經濟間諜法多年來入罪不易

美國經濟間諜法多年來入罪不易

【now新聞台】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在1996年高票通過經濟間諜法,首次規定竊取商業機密或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亦為刑事犯罪,填補聯邦法中的空白部分。

不過要以經濟間諜法提出起訴並不容易。因為法例規定,舉證責任在控方,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是明知故犯,竊取的商業機密具有商業價值。加上經濟間諜法是刑事法,法官可能要求原告公開商業機密作審訊參考,做法或令機密資料曝光。

在1999年,首宗經濟間諜案案中的被告自辯時,企圖挑戰有關法例條文。案中被告姓鍾,是波音公司工程師,涉嫌盜取30多萬頁太空技術秘密,再轉交中國企業。當時被告放棄由陪審團參與審理,原因是他認為案件涉及技術太複雜,陪審團難以明白。被告自辯時稱,經濟間諜法中,對商業活動所作的定義,用上「不被廣為人知的信息」,以及「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等不確定字眼,根本是違憲。

他又稱,除非政府能夠證明自己清楚知道從波音公司帶走的文件,是法案中界定的商業秘密,否則不能根據經濟間諜罪判他犯法。然而,法院最終沒有接納被告的辯解內容。

  1. 更多